实践教育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的具体形式,是培养学生掌握技能和形成能力的必要途径,实践教育指导教师是实践教学的主体、是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为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明确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的职责,加强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的管理,使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一、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和确定
1.必须由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教育经验的专业骨干教师承担。
2.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实践基地一线工作。
3.各专业所在系推荐后由学院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须经系主任申报,中心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的职责
1. 实践教育指导教师要根据教学实习计划的要求,规划并落实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在整个实习期间抓好各个实习环节,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及时掌握学生的动态,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
3.监督学生严格执行学校和实践教育中心的规章制度。
4.积极开展实习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及培训工作。
5.注重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工作关系。
6.实习结束时做好成绩考核,详细填写考核结果。
7.写好实习工作的书面总结、指导实习工作的经验体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优秀实习生的推荐材料等。
三、实践教育指导老师的考核
1.实践教育指导教师由各专业所在系具体管理,实践教育中心统一考核。
2.实践教育效果优秀的,在教师年度考核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同时实践教育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经济奖励。
3.凡实习过程中因指导教师主观原因造成实习中断或教学质量问题的,由指导教师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中体现。
201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