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大教字〔2014〕170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科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二条 本科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地建立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应遵循的原则
1.整合资源、内引外联。提高学校现有实践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广泛拓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校友等社会资源,加强校企协同实践育人。
2.互惠互利、双向受益。学校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教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基地单位的工作及人员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
3.质量优先、相对集中。实践基地建设要把实践教学的质量放在首位,能完成我校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同时基地建设要抓住生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与毕业生就业基地实现横向联动,动态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条件
1.基地能满足一定数量学生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条件。
2.基地应在专业对口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特色,并且基地的领导能够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
3.基地有一定数量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老师。
4.基地至少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基地建设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大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或学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联合协商建立的、能满足一定数量本科学生进行实践教学的场所。学校原则上需要在每个主流学科建立不少于3个综合性实践基地,其他每个学科不少于1个综合性实践基地。学院在每个专业至少建立3个校外实践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院与校内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联合建立,也可由学校或学院投资专门建立具备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学校或学院与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合作的内容、方式、职责、权益。合作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教务处备案。学院和共建单位签订的协议如涉及学校权益,需报学校批准。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年限一般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七条 学校或学院与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基地应挂牌启动,悬挂“南京财经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铜牌。基地的照片连同协议书一并存档。
第八条 学校或学院与共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或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共建单位提供优先支持。
2.共建单位需协助提供相关师生的食宿、学习等条件。共建单位对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3.学院应与共建单位密切协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安排,选用专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4.在实践教学基地教学期间,学院与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四、基地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基地建设评估等。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应成立有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参加的实践教学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应确定基地责任人,在共建单位聘用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以学院专任教师和共建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五、基地评估
第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对全校实践教学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由学校统一组织,采用学院自评和学校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对达不到标准的基地须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达标的基地予以摘牌。
六、附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南财大教字〔2005〕231号文件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