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治理现代化实践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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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财税治理现代化实践教育中心教师兼职与挂职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

为了提高中心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动手能力,打造一支名副其实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中心将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行业企业进行实践(挂职)锻炼。为了加强科学统筹和过程管理,确保实践(挂职)锻炼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专业对口原则

中心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以专业对口、提升能力和素质为原则,有计划的轮流推荐教师到行业企业、相关实践实训基地等区参加实践(挂职)锻炼。

(二)择优推荐原则

中心优先选派有一定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的教师参加挂职实践,对于获得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等荣誉或资格的教师以及业绩突出者应优先考虑。

(三)严格管理原则       

对参加锻炼的教师实行挂职单位和中心共同管理,签订相关培养协议,并进行严格过程考核,确保锻炼效果。若在教师锻炼期间遇中心有重要工作需要召回,应服从中心安排。

二、基本要求

(一)参加实践(挂职)锻炼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为人师表,近两年内无师德师风违纪查处记录。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学院专职教师(校内兼职教师参照执行)。

3.具有两年及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验,近两年内学生评教在良好及以上等级。

(二)参加实践(挂职)锻炼人数

每年参加实践(挂职)锻炼的教师总数原则上控制在专职教师总人数的20%左右。

(三)参加实践(挂职)锻炼时间和方式

1.根据锻炼岗位及中心安排,每次全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时间为16个月,原则上同一企业或同一岗位锻炼时间不超过1个月。

2.实践(挂职)锻炼的时间安排可采取集中和分散、长短期结合等多种形式;可充分利用寒、暑假或教学间隙进行。进行全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期间学院不再安排教学工作任务。

3.经中心备案进行兼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经中心安排的教师指导学生校外实习,备案后可累计继续教育学分。

4.经学院批准后在外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或承担政府、行业委托项目、课题、专家大院工作、科技特派员工作、科技扶贫工作等社会服务活动也可视为进行实践(挂职)锻炼。备案后可累计继续教育学分。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制定教师锻炼计划,计划中提出明确的专业要求、锻炼计划、安排和去向(参照教师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计划范本),并将计划报财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二)财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中心申报的年度教师锻炼计划。

四、组织和管理

教师需选择与任教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企业申请进行实践(挂职)锻炼。实践(挂职)锻炼单位由各教学单位联系,原则上应选择与财税学院签订有实质性合作协议的企业或单位,或在南京周边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原则上要中型规模以上,事业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以上)。

五、考核

(一)在实践(挂职)锻炼结束后30日内形成2000字以上的专题报告或完成一篇有价值的调研论文并上交中心,并于锻炼结束后30日内(遇假期可顺延)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做专题讲座进行交流。

(二)教师在锻炼结束回校后立即提交由实践(挂职)锻炼单位填写的《学院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鉴定表》,30日内提交在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所有材料由学院教学秘书存入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专项档案。

(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内容包括:实践(挂职)锻炼期间综合表现(锻炼周志、中期检查表等)、实践(挂职)锻炼单位鉴定、专题报告或调研论文、开展专题讲座等。考核结论将归入教师人事档案。

(四)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该次实践(挂职)锻炼考核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时间向各分院(部)提交实践(挂职)锻炼相关材料者。

2.私自改变实践(挂职)单位者。

3.对学院或实践(挂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实践(挂职)单位劳动纪律,受到二次警告或一次记过者。

4.实践(挂职)单位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

六、其他事项

1.参加国家、主管部门或机构主办培训类型的企业顶岗等另参照《学院教师参加会议或培训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本办法由南京财经大学财税治理现代化实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60318